糖烏(焦糖色素)最新使用範圍及限量---衛福部公布日期102-11-25

2014-02-13
衛生福利部令:修正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       公(發)布日期102-11-25
第一類:普通焦糖(Plain caramel):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
。第二類:亞硫酸鹽焦糖(Sulfite caramel):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。第三類:銨鹽焦糖(Ammonia caramel):
1.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、罐頭水果、油醋鹽浸漬果實、果醬、果凍、果皮凍;用量為0.2 g/kg以下。
2. 本品可使用於完全防腐之魚卵製品及油醋鹽浸漬蔬菜;用量為0.5 g/kg以下。
3. 本品可使用於奶精、冰品、白醋;用量為1.0 g/kg以下。
4. 本品可使用於黃豆製飲料;用量為1.5 g/kg以下。
5.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、發酵乳及布丁、奶酪等乳品甜點;用量為2.0 g/kg以下。
6. 本品可使用於飲料、乳酪、奶油、人造奶油及其類似製品;用量為5.0 g/kg以下。
7.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派餡;用量為7.5 g/kg以下。
8. 本品可使用於烏醋、點心零食、咖啡及其替代品;用量為10.0 g/kg以下。
9. 本品可使用於未熟成乾酪;用量為15.0 g/kg以下。
10.本品可使用於豆皮、豆乾等黃豆製品(不包括醬類及飲料)、釀造醬油、口香糖、特殊營養食品、膳食補充品、味噌;用量為20.0 g/kg以下。
11.本品可使用於湯;用量為25.0 g/kg以下。
12.本品可使用於水產加工品;用量為30.0 g/kg以下。
13.本品可使用於蒸包、蒸糕、糕餅、烘焙食品、穀類、澱粉類點心(如粉圓、西米露、穀類早餐等)、米食加工品(如年糕、麻糬等)、蔬菜、海藻、堅果及種子加工品、巴沙米可醋、非釀造醬油、其他乾酪及其類似製品、穀類早餐(不包括燕麥片)、麵條、餅皮及相關製品、調味料、芥末、糖果、可可及巧克力製品、調味糖漿、花生醬及其他調味醬;用量為50.0 g/kg以下。
14.本品可使用於濃色醬油;用量為60.0 g/kg以下。
。第四類:亞硫酸-銨鹽焦糖(Sulfite ammonia caramel):
1. 本品可使用於奶精及冰品;用量為1.0 g/kg以下。
2. 本品可使用於代糖;用量為1.2 g/kg以下。
3.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、果凍、果皮凍;用量為1.5 g/kg以下。
4.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、發酵乳及布丁、奶酪等乳品甜點;用量為2.0 g/kg以下。
5. 本品可使用於穀類、澱粉類點心(如西米露、穀類早餐等)及米食加工品(如年糕、麻糬等);用量為2.5 g/kg以下。
6. 本品可使用於乳酪、奶油、人造奶油及其類似製品;用量為5.0 g/kg以下。
7.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派餡、油醋鹽浸漬果實、糖漬果實類及罐頭水果;用量為7.5 g/kg以下。
8.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料、點心零食、咖啡及其替代品;用量為10.0 g/kg以下。
9.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、豆乾等黃豆製品(不包括醬類及飲料)、粉圓、蛋製品、特殊營養食品、口香糖、膳食補充品;用量為20.0 g/kg以下。
10.本品可使用於湯;用量為25.0 g/kg以下。
11.本品可使用於魚卵及魚肉煉製品;用量為30.0 g/kg以下。
12.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其類似製品、蔬菜、海藻、堅果及種子加工品、麵條、蒸包、蒸糕烘焙食品、糕餅、可可及巧克力製品、飲料、醋、糖果、調味糖漿、芥末、花生醬、味噌及其他調味醬;用量為50.0 g/kg以下。
13.本品可使用於醬油;用量為60.0 g/kg以下。
備註:本表為正面表列,非表列之食品品項,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。